成本仅3.7元,转手卖60多元,官方怒批!最新:已下架
同仁堂“磷脂含量为0”的磷虾油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12月16日中午,上海市消保委发文称,已于15日下午针对同仁堂南极磷虾油产品的相关问题,正式约谈了该产品的经销商与生产商。
约谈过程中,作为生产商的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博药业”)承认,其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对外宣称的“南极磷虾油”。
成本3.7元卖到60多元一瓶
最新消息:涉事产品已陆续下架!
记者了解到,检测结果发布后,12月14日下午起,各大电商平台陆续下架相关产品。
市消保委经过大量调查,认为涉事企业存在故意造假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于15日约谈了经销企业“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及生产企业“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约谈中,生产商安徽哈博承认生产过程并未添加南极磷虾油,且产品性质为经销商定制采购,经换算,售价约为成本价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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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提供的材料显示,该产品的出厂价仅为3元多。
上海市消保委怒批:当消费者在市场上用每瓶50-60元的价格,买到采购价只有每瓶3-4元的涉事产品,并且其中竟然还没有一点一滴的南极磷虾油,这让广大消费者情何以堪?
约谈中,经销商竟称
“对产品涉嫌造假的行为毫不知情”
然而在约谈中,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则声称,“对产品涉嫌造假的行为毫不知情”,果真如此吗?
在电商平台上,最便宜的磷虾油原料也需要每公斤200多元,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用于生产软胶囊、凝胶糖果的磷虾油一般来说品质更高,市场价格一般在每公斤350元左右。按照每瓶规格60克、磷虾油添加比例50%计算,仅磷虾油一项的成本就需要至少6元。
“这样的出厂价格难道不反常识吗?”市消保委提出质问,作为长期从事健康药业经营的企业,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对磷虾油与鱼油的原料成本差异必然具备专业认知,不可能对 “远低于合理成本” 的采购价格毫无疑虑,明显悖于常识的超低价是否默认了 “原料并非真磷虾油” 的事实?
专门突出“北京同仁堂”
系误导性设计“障眼法”
此外,涉事磷虾油产品外包装上的“北京同仁堂”大字异常醒目,页面宣传上也都标称产品品牌为“同仁堂(TRT)”。这真的是“北京同仁堂”的产品吗?
抽丝剥茧后发现,外包装上的“北京同仁堂”竟然是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对“北京同仁堂”五个大字专门突出做了误导性设计而成的“障眼法”。该产品的商标与“同仁堂双龙商标”并不相同,使用的是四川同仁堂健康药业自有商标“朕皇”,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款“朕皇”牌南极磷虾油产品。
市消保委指出,涉事包装的核心误导点是“突出含‘北京同仁堂’字样的经销商名称、使用与北京同仁堂核心商标高度相似的双龙图案”,这些元素的指向性极强,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是北京同仁堂直接生产。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 唐健盛: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说他们是经销商,安徽哈博是生产商,但是事实情况其实就是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其实是委托生产,他的性质跟委托生产一模一样。
在约谈中,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辩称,产品包装上具有误导性的表述均由生产商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自行决定,与己无关;同时声称公司不涉及零售业务,涉事产品及公司其他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品牌混淆、消费误导等行为,均是下线经销商所为,与其无关。
不过,市消保委称,若没有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生产商完全没有必要主动设计此类指向明确的误导性元素,安徽哈博药业将所有定制产品都给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不会因包装有误导性而获得额外加工费,反而可能因包装侵权、误导消费者面临监管处罚风险,这种‘无收益却担风险’的行为完全违背企业经营理性。
“擦边球式”销售产品不是个例
法律人士:“北京同仁堂”
作为商标权人,难辞其咎
记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查询发现,涉事产品只是冰山一角,此类产品正在电商平台野蛮生长。
在电商平台销售排名第一是一款标称为“同仁堂南极高纯度磷虾油凝胶糖果”产品,显示全网热销500万+、99%好评。
值得注意的是,这款产品同样采用了擦边球式的包装方法和宣传方式,外包装上是大大的“北京同仁堂”字样,底下用极小的字样写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销”,然而该产品实际的品牌其实是“北同伊妆”。
图为重点突出“北京同仁堂”的另一款南极磷虾油产品外包装,图为电商平台上的截图。
此外,这款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并非保健食品,在电商平台上,对产品“临床实证 7天改善亚健康”等宣传也已涉嫌违法。
其实,早在今年6月,经销企业“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三款鱼油产品的生产商,就因产品不合格被立案调查。如本次造假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经销、生产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法律人士还表示母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也有相应的监管审查义务。
行政法律师 曹竹平:虽然“四川同仁堂”它没有用“北京同仁堂”的商标,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是它仍然是以“北京同仁堂”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母公司对商标持有人在产品的真实性、合规性上,负有相应的监管审查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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