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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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3年,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自唐志宏先生任职之日起,傅廷美先生因任职时间满六年将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唐志宏先生的薪酬事项建议按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有关决议执行。

唐志宏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七,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八。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一)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张学文、姚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非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韩文博、陈东浩、魏强、刘悦、丁向明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傅廷美、温铁军、钟瑞明、胡湘、潘英丽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本公告附件九。

十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门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行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请见本公告附件十。

十六、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展开全文

本次会议决议于2022年11月11日(周五)召开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温铁军先生简历

温铁军,男,中国国籍,1951年出生,获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9年10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西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学院执行院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粮食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商务部、民政部、林业局、北京市、福建省等省部级顾问和政策咨询专家,以及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温铁军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温铁军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温铁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铁军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三

钟瑞明先生简历

钟瑞明,男,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1951年出生,获香港城市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98年获任香港特区政府太平绅士, 2000年获授香港特区政府金紫荆星章。2019年10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主席,世茂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房屋协会主席,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行政总裁,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茂酒店及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日企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外部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全国政协委员以及香港城市大学副监督。

钟瑞明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钟瑞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瑞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瑞明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五

潘英丽女士简历

潘英丽,女,中国国籍,1955年出生,获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学位。自2019年12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英丽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潘英丽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潘英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英丽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七

唐志宏先生简历

唐志宏,男,中国国籍,1960年出生,获吉林大学文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辽宁锦州市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党组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现任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唐志宏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八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唐志宏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唐志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志宏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九

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安排,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董事2021年度税前薪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本行董事的部分薪酬情况,上表披露薪酬为报告期内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1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余部分。

2.相关董事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出现本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止付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情节严重的,本行将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3.2021年,非执行董事韩文博、陈东浩、魏强、刘悦、丁向明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4.已离任的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张金良先生离任前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5.已离任的原执行董事、行长郭新双先生离任前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6.已离任的原非执行董事刘尧功先生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7.本行董事的任期请参见本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附件十

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安排,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税前薪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薪酬情况,上表披露薪酬为报告期内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1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余部分。

2.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出现上述人员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对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不予支付。

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请参见本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22年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发行数量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上市地点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决议有效期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一)监事长薪酬清算方案

陈跃军监事长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股东代表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赵永祥监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外部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吴昱、白建军、陈世敏监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职工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李跃、卜东升、谷楠楠监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2021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21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安排,经本行监事会审议通过,本行监事2021年度税前薪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本行监事的部分薪酬情况,上表披露薪酬为报告期内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1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余部分。

2.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陈跃军先生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出现本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止付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情节严重的,本行将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3.2021年股东代表监事赵永祥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4.本行职工监事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未统计其在本行按照员工薪酬制度领取的薪酬。

5.已离任的原股东代表监事李玉杰先生,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6.已离任的原职工监事宋长林先生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未统计其在本行按照员工薪酬制度领取的薪酬。

7.本行监事的任期请参见本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4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1日10点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本行总行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1日

至2022年1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22年10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有关本行监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22年10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特别决议议案:第2、7项议案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5、6、7、8、9、10、11、12、13项议案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行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告和通函。

(二)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行自然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点至10点,10点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四)现场会议登记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本行总行。

(五) 为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防止人群聚集,保障股东及参会人员身体健康,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行建议A股股东选择授权委托大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代为投票,或届时自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建议H股股东选择授权委托大会主席代为投票。如需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提前关注并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进入会场前请出示符合防疫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并如实完整登记个人相关信息。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邮编:1008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会务常设联系人:杨杨

电话:010- 68858158

传真:010- 68858165

电子邮箱:psbc.ir@psbcoa.com.cn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22年11月10日(周四)10点前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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