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与网易对簿公堂,我们的吃瓜姿势要端正
2023年4月17日,周董与网易的不正当竞争案正式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介于双方的高影响力,一方是流行音乐教父,无数人的音乐启蒙导师,一方是热点缠身的网络巨头。让这个普通的诉讼不经意间打开了流量密码。作为吃瓜群众,要摆正吃瓜的心态和姿势,才能把瓜吃香、吃甜、吃明白。
一、缘起
搜集网络信息,大致事件的起源如下:
2022年7月6日,网易有一款游戏叫做《天下3》,不知道是偶然撞上了,还是有意同步,反正这款游戏新资料片上线的那天,刚好是周董专辑同名先行曲《最伟大的作品》MV发布。这两部不同世界的作品,赶在了同一天发布,再加上周董先行曲的歌名取得好。这波流量,任谁都想蹭一蹭呀。于是乎,网易便在其游戏中推出了一款抽将活动,中奖者将获得周杰伦的新数字专辑,并表示转发该微博就可参与抽将。网易计划是连送10天,共计1000张。
并且游戏中,玩家还会获得一个虚拟物品,叫做“周杰伦最新专辑——凭证”。
实际上,法律上关注的事实,大致到此就结束了。案子大概率也就是评价这一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吃瓜要注意的法律点
了解了事实,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就是如何吃瓜。
第一点:基层法院管辖
一般来讲,不正当竞争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高院也会指定部分基层法院来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滨江区人民法院就是被指定可以审理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院。但是要注意的是,司法系统包括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认为这个案子有足够的影响力,或者不想让这个案子被过多关注。为什么这个说法呢?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19条的规定,“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案件已经进行到了开庭阶段,那么就说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网易并没有就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者即便提出了,也没有获得法院的同意。因此,案件还是在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影响力也更易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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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案件的核心就在于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混淆行为”
法律上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有: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合规的有奖销售等等。但是基于本案的事实,原告起诉的应该就是个混淆行为。所谓混淆行为,是指其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就是认为网易在游戏中的宣传行为,会使人误以为网易与周董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或者达成了某种合作。
要考量是否成立混淆,法律上要考量的因素还是比较多的。比如,两个商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两个商品各自的经营历史情况等等,以此来判断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否有搭便车之嫌。因为掌握的信息有限,如果不看其他证据,单就微博转发抽奖这单一事实,我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难度还是很大的。毕竟网游和专辑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同时两者在各自的领域也都有一定的口碑和受众。微博宣传中也仅仅是说送专辑,并没有明确的暗指两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网易如果根据这些方面来组织证据,我觉得是有胜算的。
第三点: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考虑是否谋利的问题
有的站台网易的群众愤愤不平,觉得网易也没有谋利,白白给粉丝送点福利,怎么就不正当竞争了呢?虽然上文中,我也觉得网易大概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是否谋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是不考虑的。只有在版权问题中,才会考虑是否以经营为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逻辑,首先是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只要构成了,那就得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多少,只是赔偿损失大小的问题。
第四点:原被告背后的博弈正在进行
其实周董和网易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普通的一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都是要脸面的人,不至于为了这么一个小案子就对簿公堂。现在这种情况,只能说两者背后更大利益的博弈正在进行中,这个小案子很可能是只要两者博弈的冰山一角。看看网易云音乐到现在一首周杰伦的单曲都没有,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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