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Connor 币安钱包官网 2023-05-17 82 0

2019年8月22日,原告张某到被告公司上班。2020年9月16日,原告上班时间维修机械时不慎压伤右手,导致右环指脱套离断伤,住院治疗14天,其间医疗费用被告已全部支付。2021年4月13日,被告向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各一份。同年6月28日,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同年12月6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原告致残程度为拾级。2022年7月27日,原告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相当多的劳动者会选择再就业。再就业期间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如何处理,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司法中的热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的定性,争议较大。实务中,用人单位与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以认定为劳务关系为原则;但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被告处工作,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及支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加之原告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足以认定在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原、被告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贾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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